(2012)牡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君与侯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姜君,农民。被执行人:侯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纸坊信用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杰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纸坊信用社账户62×××55内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