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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永祥诉李广五、钱干亭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祥,李广五,钱干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广五,男,汉族。被执行人钱干亭,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程永祥诉李广五、钱干亭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钱干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李广五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亦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广五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干亭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