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房培茹与被执行人蔡敏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蔡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