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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房培茹与被执行人蔡敏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蔡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