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