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关花与徐慧、莫长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关花;徐慧;莫长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陈关花。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徐慧。被告莫长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许麒麟。委托代理人姜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花诉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关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关花撤回对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益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