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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关花与徐慧、莫长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关花;徐慧;莫长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陈关花。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徐慧。被告莫长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许麒麟。委托代理人姜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花诉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关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关花撤回对被告徐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莫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益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