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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3)寿执字第00300号杨锐、胡忠久:你们与崔中军、崔瑞、黄儒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的(2012)寿民一初字第0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中军、崔瑞、黄儒琼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杨锐给付崔中军、崔瑞、黄儒琼赔偿款149710元;二、胡忠久给付崔中军、崔瑞、黄儒琼赔偿款47427.5元;三、杨锐、胡忠久给付崔中军、崔瑞、黄儒琼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杨锐负担案件受理费5600元;胡忠久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五、负担申请执行费2962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收款单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