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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罗嗣寅与谢水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嗣寅,谢水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嗣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水石。上诉人罗嗣寅因与被上诉人谢水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赣开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赣开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罗嗣寅。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施 赛代理审判员  黄中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