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朝松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朝松,男,1991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身份证号码:452623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义圩镇那荷村那领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O12年10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朝松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朝松及其辩护人黄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朝松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乐德路111号梁某的家躲藏起来伺机盗窃,23时许被告人黄朝松窜至梁某家四楼客厅,欲将摆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一台易美逊牌42寸彩色液晶电视机盗走时,被梁某发现后翻窗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黄朝松为抗拒抓捕用砖头砸向前来追捕的群众,后被群众抓获。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视机价值为人民币348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朝松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朝松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黄党生提出:1、被告人黄朝松的行为是抢劫未遂,虽然暴力抗拒抓捕,但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危害后果较轻,并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2、量刑方面,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朝松窜到田东县平马镇乐德路111号被害人梁某的家躲藏起来伺机盗窃。同日23时许,被告人黄朝松窜至梁某家四楼客厅,欲将摆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一台易美逊牌42寸彩色液晶电视机盗走时,被被害人梁某发现后翻窗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黄朝松为抗拒抓捕用砖头砸向前来追捕的群众,后被群众抓获。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视机价值为人民币34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梁某、梁某某的陈述;(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指认现场照片;(4)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5)被告人黄朝松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黄朝松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朝松目无国法,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朝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黄党生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黄朝松的行为是抢劫未遂,虽然暴力抗拒抓捕,但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危害后果较轻,并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黄党生提出的第2点,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朝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朝松系抢劫未遂,且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朝松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朝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朝松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农家成代理审判员 吴锡元人民陪审员 凌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