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青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尤如兴与徐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如兴,徐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青民���字第0263号原告尤如兴,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被告徐海峰,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如兴与被告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尤如兴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徐海峰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尤如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海峰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