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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彭荣与陈树荣、黎带艳民间借贷纠纷13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勇。委托代理人:何某威。被告:陈某。被告:黎某。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志聪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1年10月6日以家庭经济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被告陈某借款后逾期至今没有归还。因被告黎某与被告陈某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期间,被告黎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没有答辩。被告黎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拖欠借款50000元,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实。《借条》反映被告陈某于2011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约定用房屋抵押,但没有交付相关房屋的产权证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约定归还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经庭审质证,《借条》有被告陈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及指印。被告陈某没有就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另原告主张借款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两被告结婚登记存根资料及《离婚登记记录证明》证实。另查明,两被告于198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证编号为:L440113-2012-000612。以上事实,有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结婚登记存根资料复印件一张、《离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拖欠借款50000元,已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证实。《借条》证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被告陈某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相符,被告陈某对此没有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另本案债务确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黎某不能提供可免责的证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告黎某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本案债务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陈某、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他们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拖欠原告彭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时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清偿完毕。二、被告黎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陈某、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