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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天与郝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郝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夏天,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郝青山,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青山位于芜湖市凤凰城水晶居某幢某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