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天与郝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郝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夏天,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郝青山,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青山位于芜湖市凤凰城水晶居某幢某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