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蓬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村委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某某,户县某某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蓬某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蓬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委会给付案件款14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