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3月22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