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刘岩,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75元、案件受理费902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2月27日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当即给付申请���行人1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款本息被执行人同意2013年6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同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并将承担执行费575元(已付)、案件受理费902元(未付);同时刘鑫以保证人身份单独向本院对上述延缓履行的全部款项作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