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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佳瑞与李健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顾某甲。法定代理人顾某乙。委托代理人马成炎。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