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佳瑞与李健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顾某甲。法定代理人顾某乙。委托代理人马成炎。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