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海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李海。委托代理人夏永刚。委托代理人刘山伯。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法定代表人张聪,院长。委托代理人唐超。委托代理人朱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