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与谢劲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谢劲松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杨湾乡长春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66029779-4。法定代表人:姜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江,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谢劲松,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涛,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昂,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不服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中劳人仲案字(2013)第2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提交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中劳人仲案字(2013)第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乐山市三和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平代理审判员 黄 玲代理审判员 黎 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