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嘉兴金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嘉兴金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37号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毛小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杰,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陶黎黎,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嘉兴金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张育。2013年2月26日,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对嘉兴金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结果是:罚款110000元。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判长 黄士忠审判员 张雷平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