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王XX,女,成年,汉族,住址XXX.被告钟XX,男,成年,汉族,住址XXX.原告王XX诉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书记员薛兰担任记录。原告王XX、被告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其与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常为点琐事争吵。被告有盗窃行为,于2010年9月5日因盗窃被捕,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造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本人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钟X,钟XXX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被告钟XX辩称:原告诉称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不务正业、好赌成性不是事实。我对她很好,常为些琐事争吵也不是事实,小争吵是有的。我平时外出务工,春忙时回家帮忙。本人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年1个月是事实,已于2012年6月出狱,决心做遵纪守法公民。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8年3月25日双方到小平山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钟X,1998年9月30日出生;小儿子钟XXX,1999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2010年3月18日下午在玉林市玉州区福绵镇打工时偷盗他人现金人民币4156元。被告因偷盗于2010年9月5日被捕,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被告犯盗窃罪判决处其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以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及被告有盗窃行为,造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于2012年6月出狱,原、被告一直分居,互无往来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钟X、钟XXX已是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意见随母亲生活,同时一直是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所举的结婚证、(2012)兴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本院对原、被告婚生子女的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儿子钟X、钟XXX,一直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同时根据原告提出抚养婚生两个儿子的诉讼和尊重被抚养人钟X、钟XXX意愿,本院认为原告抚养钟X、钟XXX比较适宜。依据被告的经济能力及被抚养人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应为250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500元,没有超出法律有关规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主张,举不出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钟XX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钟X、钟XXX随原告王XX生活,被告钟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给原告王XX,至被抚养人钟X、钟XXX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志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