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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洪飞与黄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飞,黄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680号原告:王洪飞,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黄佳佳(曾用名黄可佳),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飞诉被告黄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飞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飞撤回对被告黄佳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