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丁磊与顿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顿继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丁磊(131082198801250036),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顿继明(120225195701152858),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磊诉被告顿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