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建尧、魏昂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建尧,魏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魏建尧。申请人:魏昂。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魏建尧与申请人魏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建尧与申请人魏昂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3月2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魏昂归还申请人魏建尧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款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支付所付本金自2013年4月1日至付款日止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申请人魏建尧放弃其余请求;三、若申请人魏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内支付款项,则加付违约金3000元,申请人魏建尧可就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