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侯同古与胡育辉、贾小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同古,胡育辉,贾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侯同古,男,1948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育辉,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小刚,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同古与被执行人胡育辉、贾小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同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未民宫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种 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