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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文兴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兴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兴,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师文化,教师,;因本案于2012年6月11日被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5日被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郧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绍雄,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文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郧县人民检察院以郧检刑诉(201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兴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郧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庆忠审判员  许敬刚审判员  王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源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