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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成与刘军、陈安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刘军,陈安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532-1号原告冯成。被告刘军。被告陈安玲,成年。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军驾驶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军驾驶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