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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孔祥刚与孔利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刚,孔孔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48-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刚,男,汉族,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六日生,陈仓区桥镇刘家沟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孔孔利霞,女,汉族,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生,陈仓区桥镇北湾村*组村民,住本组。孔祥刚与孔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并支付房租二千七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孔利霞于二O一三年六月底前向孔祥刚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租。二、诉讼费七十五元,执行费五百五十元由孔利霞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