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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成哲与被执行人金仁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哲,金仁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金仁淑,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吴成哲与被执行人金仁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万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4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仁淑的唯一一处房产已被本院另一个执行案件查封,并以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0一三年三月十一月书记员  穆虹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