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马锡涛与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锡涛,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马锡涛,系郑州市惠济区兴典建材商行业主。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元。马锡涛诉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锡涛于2013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