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忠伟与韩冻、王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伟,韩冻,王海江,杨国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刘忠伟。被告韩冻。被告王海江。被告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伟与被告韩冻、王海江、杨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伟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伟撤回对被告韩冻、王海江、杨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忠伟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婵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