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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亮,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亮,男,瑶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被执行人黎某,男,瑶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某给付钢材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代理审判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