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亮,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亮,男,瑶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被执行人黎某,男,瑶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与被执行人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亮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黎某给付钢材款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如强代理审判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