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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陈珊珊。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