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陈珊珊。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