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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志伟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伟,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835号原告:赵志伟。委托代理人:陈寅。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斯彩英。被告:杨锦铭。原告赵志伟与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2012年2月9日,本案中止诉讼。原告赵志伟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计人民币5,2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每日1%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并由被告斯彩英、杨锦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志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迪光审判员  冯华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