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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志锋与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军,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7-56号申请人刘吉军等30人(名单详见附表)。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厦F4.83C-2A。法定代表人陈权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劳人仲案(2013)631-66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36608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洋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660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