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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宏与郑圣举,曾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宏,郑圣举,曾叔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彭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郑圣举,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曾叔娇,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