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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福彬、陈顶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彬,陈顶,王俊,黄艳春,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彬,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顶,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春,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蒋静静,公司经理。上诉人陈福彬、陈顶、王俊、黄艳春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福彬、陈顶、王俊、黄艳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福彬、陈顶、王俊、黄艳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上诉人陈福彬、陈顶、王俊、黄艳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