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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谈成新与谈宜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成新,谈宜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谈成新,男,1974年3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谈宜长,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安,寿县刘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谈成新诉被告谈宜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登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成新诉称:被告因从事运输物流需资金周转从我处陆续借款计八十万元,均打了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请立即偿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借条六张,证明被告借款,现欠八十万元的事实。被告谈宜长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无异议,目前没有清偿能力。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自己借款发生在离婚后和无力偿还的情况。经查明:被告以从事运输物流的需要,自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分六次从原告处借款计结欠人民币八十万元整,借款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无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确认被告现结欠原告借款八十万元的事实存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主张债权,被告应当即时清偿,以目前无能力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谈宜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谈成新借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申请保全费4520元,均由谈宜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加倍支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