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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雷某甲与雷某甲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上诉人张某、雷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雷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雷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