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雷某甲与雷某甲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乙。上诉人张某、雷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雷某甲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雷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雷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