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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浩与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王胡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张浩。被告:王胡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浩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际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