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瑜与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张瑜。被执行人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申淑娟,总经理。张瑜诉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瑜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广电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