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监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桑杰巴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桑杰巴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山监执字第03号罪犯桑杰巴珠,男,1975年7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捕前住西藏自治区琼结县,身份证号5422251975********。现服刑于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看守所。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桑杰巴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山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看守所于2013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看守所建议称,该罪犯自服刑以来��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地危害,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真完成所里领导交办的任务,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请审核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桑杰巴珠在服刑以来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平日里严格遵守监纪监规,令行禁止,从未发生过违反监纪监规的行为;能够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了自身法制观念;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积极参加劳动,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在夹管重刑犯期间,利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对其进行开导,稳定其情绪,解除思想负担,有效的防止了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判决罚金已主动缴纳1000元。综上所述,罪犯桑杰巴珠属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罪犯桑杰巴珠的减刑申请书,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看守所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制科、监管科减刑审核报告,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监所检察处减刑审核意见,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山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听证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罪犯桑杰巴珠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主动缴纳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杰巴珠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多吉仁增审 判 员 朱 红 堂代理审判员 解 松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德吉措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