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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调确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年胜、王建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年胜,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141号申请人:唐年胜。申请人:王建国。委托代理人:陈威。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年胜与申请人王建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年胜与申请人王建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3月21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建国应赔偿给唐年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000元,除已支付的3760元,余款11240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唐年胜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旻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