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伟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麦伟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48号原告: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梓云岗大街南二栋101房。法定代表人:高小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铁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伟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伟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晓斌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贝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