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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蔡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蔡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李平,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楼*********号。代表人:康余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立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蔡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2431元,由原告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