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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蔡艳容与涂国钧、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5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蔡艳容,涂国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琪璋,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娟,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艳容,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刘全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晓,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涂国钧,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陈琪璋,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娟,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7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万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权管辖法院应当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而非一审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