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朱淑华、梁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朱淑华,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淑华。被执行人梁源。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桂市民仲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秀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淑华、梁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40.9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桂市民仲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秀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