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XX与谭XX、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谭XX,龙XX,谭X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6号原告王XX,19XX年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陈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XX,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龙XX。被告谭X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谭XX、龙XX、谭X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3月21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唐良保审 判 员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远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