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芙蓉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成都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芙蓉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成都商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四川芙蓉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基。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陈舒平。委托代理人刘真含。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芙蓉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成都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徐祖绮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