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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斌、夏文与被告金玲、王永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夏文,金玲,王永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谢斌,男,1980年1月1日生。原告夏文,女,1978年11月7日生。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玲,女,1980年8月2日生。被告王永魁,男,1977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夏文与被告金玲、王永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斌、夏文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斌、夏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夏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谢斌、夏文负担。审 判 员  陈丽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