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敏与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周敏,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何福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支付5000元违约金的义务,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