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福新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新,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新。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高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